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06-2012 建标库

6.3  一般项目

6.3.1  承重墙(含剪力墙)的下列各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有关构造的规定:

    1  墙骨间距。

    2  墙体端部、洞口两侧及墙体转角和交接处,墙骨的布置和数量。

    3  墙骨开槽或开孔的尺寸和位置。

    4  地梁板的防腐、防潮及与基础的锚固措施。

    5  墙体顶梁板规格材的层数、接头处理及在墙体转角和交接处的两层顶梁板的布置。

    6  墙体覆面板的等级、厚度及铺钉布置方式。

    7  墙体覆面板与墙骨钉连接用钉的间距。

    8  墙体与楼盖或基础间连接件的规格尺寸和布置。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对照实物目测检查。

6.3.2  楼盖下列各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有关构造的规定:

    1  拼合梁钉或螺栓的排列、连续拼合梁规格材接头的形式和位置。

    2  搁栅或拼合梁的定位、间距和支承长度。

    3  搁栅开槽或开孔的尺寸和位置。

    4  楼盖洞口周围搁栅的布置和数量;洞口周围搁栅间的连接、连接件的规格尺寸及布置。

    5  楼盖横撑、剪刀撑或木底撑的材质等级、规格尺寸和布置。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6.3.3  齿板桁架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材的树种、等级和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  齿板的规格、类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  桁架的几何尺寸偏差不应超过表6.3.3的规定。

    4  齿板的安装位置偏差不应超过图6.3.3-1所示的规定。

    5  齿板连接的缺陷面积,当连接处的构件宽度大于50mm时,不应超过齿板与该构件接触面积的20%;当构件宽度小于50mm时,不应超过齿板与该构件接触面积的10%。缺陷面积应为齿板与构件接触面范围内的木材表面缺陷面积与板齿倒伏面积之和。

    6  齿板连接处木构件的缝隙不应超过图6.3.3-2所示的规定。除设计文件有特殊规定外,宽度超过允许值的缝隙,均应有宽度不小于19mm、厚度与缝隙宽度相当的金属片填实,并应有螺纹钉固定在被填塞的构件上。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的20%。

    检验方法:目测、量器测量。

6.3.4  屋盖下列各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有关构造的规定:

    1  椽条、天棚搁栅或齿板屋架的定位、间距和支承长度;

    2  屋盖洞口周围椽条与顶棚搁栅的布置和数量;洞口周围椽条与顶棚搁栅间的连接、连接件的规格尺寸及布置;

    3  屋面板铺钉方式及与搁栅连接用钉的间距。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钢尺或卡尺量、目测。

6.3.5  轻型木结构各种构件的制作与安装偏差,不应大于本规范表E.0.4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本规范表E.0.4。

6.3.6  轻型木结构的保温措施和隔气层的设置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