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主控项目
6.2.1 轻型木结构的承重墙(包括剪力墙)、柱、楼盖、屋盖布置、抗倾覆措施及屋盖抗掀起措施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
6.2.2 进场规格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证书对照。
6.2.3 每批次进场目测分等规格材应由有资质的专业分等人员做目测等级见证检验或做抗弯强度见证检验;每批次进场机械分等规格材应作抗弯强度见证检验,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中随机取样,数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G。
6.2.4 轻型木结构各类构件所用规格材的树种、材质等级和规格,以及覆面板的种类和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交接报告。
6.2.5 规格材的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20%。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等级规格材随机抽取5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C。
6.2.6 木基结构板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用作楼面板、屋面板的木基结构板材应有该批次干、湿态集中荷载、均布荷载及冲击荷载检验的报告,其性能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H的规定。
进场木基结构板材应作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见证检验,所测得的平均值应不低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检验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等级随机抽取3张板材。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覆板用胶合板》GB/T 22349的有关规定进行见证试验,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该批次木基结构板干、湿态集中力、均布荷载及冲击荷载下的检验合格证书。检查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检验报告。
6.2.7 进场结构复合木材和工字形木搁栅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并应有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平弯或侧立抗弯性能检验报告。
进场工字形木搁栅和结构复合木材受弯构件,应作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结构性能检验,在检验荷载作用下,构件不应发生开裂等损伤现象,最大挠度不应大于表5.2.3的规定,跨中挠度的平均值不应大于理论计算值的1.13倍。
检验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规格随机抽取3根。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进行,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结构复合木材材料强度和弹性模量检验报告及构件性能检验报告。
6.2.8 齿板桁架应由专业加工厂加工制作,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6.2.9 钢材、焊条、螺栓和圆钉应符合本规范第4.2.6~4.2.9条的规定。
6.2.10 金属连接件应冲压成型,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材质合格保证。镀锌防锈层厚度不应小于275g/m2。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6.2.11 轻型木结构各类构件间连接的金属连接件的规格、钉连接的用钉规格与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6.2.12 当采用构造设计时,各类构件间的钉连接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