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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鉴 定 》。 —。 14.3.1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 1:4,.3.2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 1—4.3.3 — 为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质量尽可能【将当事人《之间的分《歧缩小直至》化解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 】14.3.4 【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 1—4.3?.5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的内容【 14】.3:.6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并规定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 14】.3.7《  本条《规定了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作出补【充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