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鉴 —定
!14.?3.1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
14【.3.2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
14.3.3 !为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质量尽可能将【当事:人之间的分》歧缩小直至化解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
【
14.3】.4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
14.3!.5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的,内容
《
1》4.3.6 —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并—规定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
,。。。
:
,
14.》3.7? 本条规定了【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作出》补充结?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