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00-2013 建标库

14.2  

14.2.1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当时的法律法规、标准定额以及各种要素价格具有密切关系,为做好一些基础资料不完备的工程鉴定,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以及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

14.2.2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后,应根据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所需鉴定依据的具体书面要求。

14.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释﹝2001﹞33号)”。因此,要求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

14.2.4  本条规定了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