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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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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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 本—条规定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建《设部在对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回!顾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中明确“一、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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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不仅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还应按仲裁或诉【。讼程序的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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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 ?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工程计》价活动应由造—价工程师担》任,鉴于进入司法程【序的:造价鉴定难度一般】。较大因此《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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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目造价鉴定如】不能应不接》受该项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以】免影响案件处—理
【14.1.》。5 ?为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公正进行本【条规定了回避—原则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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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本条据!此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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