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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工程造价》鉴定 》 , , ? 14.1  】。一般规定 】。 14—.1.1  本【条规定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建设部在对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回】顾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中?明确“一、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14!.1.2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不仅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还应按仲裁或诉讼】程序的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 :。 , , , , 14?.1.?3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工程?计价活动应由—造价工程师担任鉴】于,进入司法《程序的造价》鉴定难度一般较大】因此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 , , 14.1—.4 ?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目造价鉴】定如不?。能应不接受该项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以免影响案件【处,理 : 14.】1.5  为—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公正《进行本条《。规定了回避》原则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 14.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本?条据此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