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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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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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 本条规定!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建设部在】对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回顾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中明确!“一、?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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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不仅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还—应按仲裁或》诉讼程序的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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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工程计!价活动应由造价工程!师担任鉴于进入司】法,程序的造价鉴—定难:度一般较大因此【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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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 】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目造价鉴》定如不能应》不接受?该项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以免影响—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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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 为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公正:进行本条规定了回】避原:则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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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本条据【此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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