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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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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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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 本条规】。定,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建设—部在对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回顾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中明确“《。一、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1【4.1.2 —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不仅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还应按仲裁【。或诉讼程序的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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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工【程,计价活动应》由造价工程师担【任鉴于进入司—法程序的造价—鉴定难度《一般较?大因此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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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目造《。价,鉴定:如不能应不》接受该项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以免【影,响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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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 为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公正进?行本条?。规定了回《避原则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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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本条据此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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