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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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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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 》 本条规《定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建设部在对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回顾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中明确“一、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1】4.1.2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不仅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还应按仲裁》。或诉讼程序的—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
14】。.1.?3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工程计】价活动应由造—价工程师担任—鉴于进入司法程序】。的造价鉴定》难度一般《较,大因此?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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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目造价鉴定如不能!应不接受该项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以免影?响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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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 为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公正:进行本条规定—了回:。避原则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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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本条据此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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