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00-2013 建标库

13.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合同争议,但在工程建设领域,目前的调解主要出现在仲裁或诉讼中,即所谓司法调解;有的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处理,双方认可,即所谓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耗时较长,且增加了诉讼成本;行政调解受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处理能力等的影响,其效果也受到限制。因此,本节提出了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相关工程专家作为合同工程争议调解人的思路,类似于国外的争议评审或争端裁决,可定义为专业调解,这在我国合同法的框架内,为有法可依,使争议尽可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得到解决,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本节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1)调解人的约定: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

    (2)调解人的调换或终止: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以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即告终止。

    (3)调解争议的提出: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

    (4)双方对调解的配合: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可能提出的要求,立即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并明确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5)调解的时限及双方的认可: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成立即遵照执行。

    (6)对调解书的异议:发承包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发出异议的书面通知并陈述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7)调解书的效力:如果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规定时限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