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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调 解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合同争议但在—工程:建设领域目前的调解!主要出现在仲—裁或:诉讼中即所谓—司法调解;有的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处理【双方认可即所谓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耗?。。时较长?且增加了诉讼成本】;行政调解受—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处理能力等的影【。响其效果也》受到限制因》此本节提出了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相关工程!专家作为《合同工?程,争议调解《人的思路类似于国】外,的争议评审或争端裁!。决可:定义为专业调解这】在我国合同法—。的框架内《为有法?可依使争《议,。尽可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得?到解决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本节》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  —。  : (1)调》解人的约定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  !   ?(,2)调解人的—调换或终止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以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即告!终止 】    (3—。)调解争议》的,提出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 ! :     》(4)双方》对调解的配合—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可能提出!的要求立即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并》明确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   ? (5)调解的【时限及?双方的认可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成立即遵!照执行 】     (—6)对调解书—的异:。议发承包《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发出异议的书面【通知并陈述》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    【 (:7)调解《书的效力如果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规定时限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