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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调 解?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合同争议但在工!程建设领域目前的调!解主要?出现在?仲,裁,或诉讼中《即所:谓司法?调解;有的》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处理双方—认可即所谓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耗时—较长:且增加了诉讼成【本;:行政:调解受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处理【能力等的影响其效果!也受到限《制,因,此本节提出了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相:关工程专家》作为合?同工程争议调解人】的,思路类?似于国外的争议评审!或争:端,裁决可定义为专业调!解这在?我国:合同法的框架内为有!法可依使争议尽【可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得到?解决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本节—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 ,  (1)调解人】的约定?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  】   (2)调解】人的:调换:或终止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以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即告终止】 》     (3)】调解争议的提出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 】 ,     》(4)?双方对调《解的配合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可能提出的要—求立即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并明确》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  : (5)《调解的时限》及,双方的认可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成立即遵照【执行 【。     (6)】对调:解书的?异议:。发承包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发出异】议的书面通知—并陈述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   —。  (7《),调解书的《效力如果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规定时限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