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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结算款支付 】 :。 11.4.】1,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及其》内容: 《 :11.4《.2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的》核实要求《 11】.4.3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的要求 【 : 11.4.5!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结算价【款时:应采:取的措?施,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