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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结,算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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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 !。。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及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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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的《核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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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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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结算价款时应】采取:的措施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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