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00-2013 建标库

11.4  结算款支付

11.4.1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及其内容。

11.4.2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的核实要求。

11.4.3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的要求。

11.4.5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结算价款时应采取的措施。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