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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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一并递交竣工【结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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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时间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3《.2~11》.,3.3 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都应做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例外工—程施工的发》包承包活动作为【期货交易行为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按照交》易结束时钱》、货两清的原则【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的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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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这一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不仅【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并,应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对竣工结算》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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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约定成本【规,范规定的结算核【对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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