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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竣工结算 】。 11.】3.1 《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一并【递交竣工结算书【   】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时?间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3《。.2~11》.3.3  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都《应做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例外?工,程施工的发包承包活!动作为期货》交,。易行为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按照交易结束时【。钱、货两清的原【则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的权、责! ? 11.—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这一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不仅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并应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对!竣工结算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 !     —合同约定成本规【范规定的结算核对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