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00-2013 建标库

11.2  编制与复核

11.2.1  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应采用合同履行过程被发承包双方计量、计价、签证认可的资料,不必全部重新计量、计价。

11.2.2  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工程量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如发生了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计算。

11.2.3  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金额计算。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11.2.4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的要求:

    1  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单价计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金额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若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4  索赔事件产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中反映。索赔金额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项目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发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中反映。现场签证金额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金额计算。

    6  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工程的合同价款中。

11.2.5  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竣工结算中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计算。

11.2.6  竣工结算与合同工程实施工程中的工程计量及其价款结算、进度款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等具有内在联系,除有争议的外,均应直接进入竣工结算,简化结算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