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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 1—1.1?  :。一般规定 》 《 ?11.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 , 11《.1.2《  :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承包《人、发包人均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核对竣工】结算 1!1.1.5 — 竣工?结算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本条据】此规定了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