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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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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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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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承包人、—发包人均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核对:竣工结算《
11.!。1.5 竣工【结算: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本条据】此规定了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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