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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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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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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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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 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承包:人,、发包人《均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核对:竣工结算
】。
11.1.【5 竣工》结算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本条据此规定—了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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