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
:
11.【1 一般规—定
—
11》.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11.1.2【 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承包人】、发包人《均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核对竣工结—算
【11.1《.5 竣工结【算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本条?据此规定了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