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竣工结算》。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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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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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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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承:包人:、发:包人均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核对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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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竣工结算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本,条据此规定了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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