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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竣工结算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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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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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 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承包人、发【包人均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核对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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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竣工结算《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本条《据此规定了》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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