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1.1.2 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承包人、发包人均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核对竣工结算。
11.1.5 竣工结算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本条据此规定了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