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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 《 ?。11.1  —。一般规定 ! 11.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11.1.!2  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承包人》、发包人均》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核!对竣工结算 ! 11.1—.5  《竣工结算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本条!据此规定了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