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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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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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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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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承包人、发包人!均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核对竣工结算—
—11.1《。.5 竣工结【算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本条据》此规定?了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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