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合同!价款调整
】
9.1! 一般规定
【
—
9.1.》1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一》是法规变化类见“9!.2法律法规变化”!;二是工程变更类】见“9?.3工程变更”、】“9.4项目特征】不符”、“9—.5工程量清单缺项!。”、“9.6工程量!偏差”、“9.7】计日工”;》三是物价变化—类见:“9.8物价变化】”、“9.9暂【估价”;四是—工程索赔类见“9】.,10不可抗力”、“!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2【误期赔偿”、“9.!13索赔《”;五是其》他类见“9.—14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现场签—证根据签《。证,内容有的可》归于:工程变更类有的可归!。于索赔类有的可能】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
9.】。1.4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后的时限以】及,未,履行核实、确认义务!应承担的后果
】
:
,
9.1.6 【 本条明《确了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的应在竣工结算款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