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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同价款调》整 》 9.】1  一般规—定 : 》 :9.1.《1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一是》法规变化类见“【。9.2法律法规【变,化,”;二是工程变更类!见“9.3工程【变更”、“》9.4?项目特征不》。符”、“9.—5工程量清》单缺项”、“9.6!。工程量偏差”—。、“9.《7计日?工”:;三是物价变化类见!“9.?8,物价:变,化”:、“:9.:。9暂估价”;四是工!程索赔?类见“9.1—0不可抗力”、“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2【误期赔偿”》、“9.13—索赔”;五是其他】类见“?9.1?4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现场签】。证,根据签证内容有的可!归于工程变更类有】的可归于索赔类【有的可?能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 》 ?9.1.4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后的时限以及未【履行:核实、确认义—务应承担的后果【 : ? 9.1.6  本!条明确了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的【应在竣工结算款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