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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同价款调整 ! 》 9.1 — 一般规定 ! 9.1.】1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一是法【规变:化类见“9.2法律!。法规变化《”;二是工程变更类!。见“9.《3,工程变更”、“【9.4?项目:特征:。不符”、“9—。.,5工程量清单缺【项”、“《。9.6工程量偏差】”、“9.》7计日?工”;三是物—价变化类见“9.8!物价变?化”、“9.—9暂:。。估价”;《四是工程索赔—类见“?9.10不》可抗力?”、“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2误期赔偿”、!“9:。。.13索赔”;五是!其他类见“9—.1:4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现场—签,证根据签证内容【有的可归于工—程变更类有的可归】于索:赔类有的可能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 9.】1.4 《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后的时限以及未】。履行核实、确认【义务应承担》的后果 】 9.1.6 【 本条明《确了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的应在竣工结!算款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