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00-2013 建标库

9  合同价款调整

9.1  一般规定

9.1.1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一是法规变化类,见“9.2法律法规变化”;二是工程变更类,见“9.3工程变更”、“9.4项目特征不符”、“9.5工程量清单缺项”、“9.6工程量偏差”、“9.7计日工”;三是物价变化类,见“9.8物价变化”、“9.9暂估价”;四是工程索赔类,见“9.10不可抗力”、“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2误期赔偿”、“9.13索赔”;五是其他类,见“9.14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现场签证根据签证内容,有的可归于工程变更类,有的可归于索赔类,有的可能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

9.1.4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后的时限,以及未履行核实、确认义务应承担的后果。

9.1.6  本条明确了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的,应在竣工结算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