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本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由于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按照本规范第4.1.2条、第8.1.1条的规定,工程量与合同工程实施中的差异应予调整,因此,应按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3.2 本条规定了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由于承包人自行对施工图纸进行计量,因此,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这是与单价合同的最本质区别。
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本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由于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按照本规范第4.1.2条、第8.1.1条的规定,工程量与合同工程实施中的差异应予调整,因此,应按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3.2 本条规定了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由于承包人自行对施工图纸进行计量,因此,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这是与单价合同的最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