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编制与复核
5.2.1 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遵守的计价规定,并体现招标控制价的计价特点:
(1)使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政策应是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规定。
(2)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中费用或费用标准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
5.2.2 为使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内容一致,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5.2.4 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中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的计价依据和原则:
(1)措施项目依据招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清单所列内容;
(2)措施项目费按本规范3.1.4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 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中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要求:
1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
2 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 计日工。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