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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投诉与处理— 【 5.3.》1,  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本规范》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 5.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