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投诉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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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本规范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5.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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