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 投诉?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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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本规范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5.!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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