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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投诉与处理【 ? 5—。.3.?1  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本规】。范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 5.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