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00-2013 建标库

5.3  投诉与处理

5.3.1  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本规范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5.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