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00-2013 建标库

3.2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3.2.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据此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贷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若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  本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其数量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  本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其材料价格出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