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00-2013 建标库

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3.3.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据此规定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负责。

    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没有合格证明材料,或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