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一般规定
3.1 计价方式
3.1.1 本条规定了执行本规范的范围,国有投资的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国有资金为主的投资资金。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4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不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还是以单价或以总价形式表现的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2.0.8条的规定,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所有金额。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其费用标准不予竞争。本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措施费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