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取 证
14.2.1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时,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
1 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
2 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
14.2.2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
1 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
2 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
3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
4 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
5 其他有关资料。
14.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
14.2.4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14.2.5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
14.2.6 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