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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鉴, 定:。 , ?。 14—。.3.1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 , , 14》.3.?2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 14.3【.3 ?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 》。 14.3.4!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 , 14《.3.5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 :     1【  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 ,    《 2  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 ?     【。3,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 ! ,   ?  4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  5  明确的鉴!定,结论; 【 :    6 — 其:他需说明的事宜; !    】 ,7 : 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 14.3.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应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 :     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 】 14?.3.7《  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作出补充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