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鉴《 定
【
14.3.1!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14】.,3.:2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
14《.3.?3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
》
,
14.3.4!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
《14.3《.5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
:
—1 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
》 : ,。2 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
《
》 : , 3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
【 4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
? : , 5 明确的鉴定!结论:;
【 ,。 6 》 其他需说明的【。事宜;?
》
7 】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
:
14?.3.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应】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 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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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作《出补充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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