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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鉴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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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
1?4.3.《。2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14.!3.3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
—
14.》。3.4 《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
1《4.:3.5 《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
, 2 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
! 3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
【 4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
《 5 》 明确的鉴定结论;!
,
】 6 其他需说明!的事宜;
—
:。
7 !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
14.3】.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应】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
— : 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
】14:.3.7 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作出补充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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