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鉴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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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 —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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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1!4.3.3 —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
—14:.3.4《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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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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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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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
?
】。3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
》
4【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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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明确!的鉴定结论;
【
《
6— , 其:他需说明《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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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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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应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
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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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 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作出》补充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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