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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工程造价鉴定 】 》 14.1【  一般规定 ! 《。 14.《1.1  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14.?1.2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时】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 》14.1.》3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 14.1.【4,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 — 14.1.5【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 14.1.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