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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 : ? : 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 《 ,13.?1.1 《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 13.1.2 】 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 : 13.1.—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