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3 》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
》
,
13.1 】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
《13:.1.1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
13.1—.,2 : 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13.!1.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