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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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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3.1.《1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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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13.1《.3 ?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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