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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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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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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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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