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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 , : 13.2.1 !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 13—.2.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 13.2.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