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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 13.2.【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 》1,3.2.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