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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 1》3.2.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 ? 13?.2.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 ? 13.》2.: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