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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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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3,.1.1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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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 ,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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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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