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00-2013 建标库

11.6  最终结清

11.6.1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11.6.2  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并应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11.6.3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11.6.4  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11.6.5  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11.6.6  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11.6.7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