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11.3  竣】工结算? , : 《。 ,11:.3.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 ,。 :   ?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 11》.3.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 11.【3,.,3 :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   1 》 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     2 【 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 11.】3.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 11.3.】5,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6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 【    】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 11.3【.7  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 ,     2  !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 》1,1,.3.8《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 ? 11.《3.9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 ?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