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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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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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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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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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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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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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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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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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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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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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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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 】 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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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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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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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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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 !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 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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