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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  编制!与复核 ! 11.2.【1 :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     】1,  本规范;— :  》  : 2  工程合同;! — ,   ?3 :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  —   ?4,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    5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    《 6  投》标文:件;:   】  7  其—他依据 —。 11.2【.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 11.《2.:。3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 11—.2.4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     1 !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 ,     —2  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9节的规定】计算; 【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   《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 ?    》 6 ? ,。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1】.2.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11.2.6 【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