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1.2 编制!与复核
!
11.2.【1 :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
】1, 本规范;—
:
》 : 2 工程合同;!
— , ?3 :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
— ?4,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 5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
《 6 投》标文:件;:
】 7 其—他依据
—。
11.2【.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
11.《2.:。3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
11—.2.4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
1 !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
,
—2 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9节的规定】计算;
【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
《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
?
》 6 ? ,。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1】.2.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11.2.6 【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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