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编制与复核
11.2.1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工程合同;
3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投标文件;
7 其他依据。
11.2.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11.2.3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11.2.4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9节的规定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1.2.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11.2.6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