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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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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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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1.:1.2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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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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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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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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