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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竣工结算与支付 !。 — :11.1 》 一般规定 】 ? 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1.1.》2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 11.《1.3?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 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 11.1.5 !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