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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竣工结算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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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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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1.1.》2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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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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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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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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