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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
【
11?.,1 ?一般规?定
《
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11【.1.2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
1?。。1.1.3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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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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