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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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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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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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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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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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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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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