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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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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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1.?1.2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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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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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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