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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 《 : , 1?1.1 《。 一般规定 ! 《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1.:1.2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 ,11.1.3—。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 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 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