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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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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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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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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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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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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