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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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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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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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1】。1.1.3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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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11】.,1,.5 ?。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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