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
1!1.1 《 一般规定
—。
—。
11.1.1 】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1:1.1.2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
?
11.1.3 !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
: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
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