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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 《。 , 1:1.:1  一般》规定 》 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11.1【.2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 ,11.?1.3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 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