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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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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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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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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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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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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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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