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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 11!.1 ? ,一般规定 — 》。 ,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1》1.1.2》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 11【.1.3《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 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 11.1.5 !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