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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合同价款调整 !。 】9.1  一般规】定, — 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  —   ?。1  法律》法规变化; 【    【 2 ? 工程变更; 【  — ,  3 《 项目特征不符; !。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 《     5 【 工程?量,偏差; 《 ?   《  6  计—日工; — , : ,   7  —物价变化; 【 :     8【  暂估价; ! ?    《9  不可抗力【。;, , 》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11  误!期赔偿; —   —  :12  索赔—; ? :    》 13 《 现场签证; !    —。。。 ,14  暂》列金额;《 《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 ,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 —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 9.1《.4 ?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 9.1.【。5 :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 —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