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合同!价款:。。调整
】
?
9.1 —一般规?定
【
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 , , 1 《 法律法规变化;
!
,
:
》。 2 工程变更;!
《
3 !项,目特征?不符;?
!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
5 !工程量偏差;
!。
6】 计日工;
】
7! , 物价变化;
】
?
8 【 暂估价;》。
?
【9 不可抗力;】
《。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 1:1 误《期赔偿?;
:
:
《。。。。 : 12? :索赔;
》
,
【1,3 ?现场:签证:。;
【 《14 暂列金额;!。
》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
9.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