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 合《同价款调《。整
?
》
9.》1 ?。一般规定
【
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 1 法律!法规变化;
】
:
? 2 》工程变更;》。
?
【3 项目特征不】符;
》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
— 5 《工,程量偏差;
!
—6 ?计日工;
》
【 7 物价变化!;
?
8! 暂估价;
!
? 9 —。 ,。不可抗力;
【。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11】 误期赔偿;
!。
1!2 索赔;
】
— 13 现【场签:证;
—
14】 暂?列金额;
】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
《9.1.《2 :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
9》.1.3 》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
:
9.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
9.1.6 【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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