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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合同【。价款:调整 ! 9.1 【 一般规定》 — 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    — 1  法律—法规变化; 】     【2  ?工程变更; — : ,  ?   3 》 项目特征》不符; 》 ?   ?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   5  工【程量偏差; —   【  6?  计日工; 【 ?     7 】 物价变《化; —     8  !暂估价; —。   —  9  不—可抗力;《 ? :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 11  误期赔偿!;  】   ?12:。  :索赔;? ,     !1,3  现《场签证; !    《 14  》暂列金额; 】 ?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 9.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