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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同价款调整 】 : 9.1】 , 一:般规定 ! 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   ? 1  法》律法:规变化; 】 ,     》2  工程变更;】   】  3  项目特征!不,符; 《 《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    5  工程!量偏差; 】   《  6  》计日工; 】     7 】 物价变化;—  【   8  —暂估:。价;: ,  —   9《  不可抗力; ! :    》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 11  误—期赔偿; 【。 :   ?  12  索赔】;, — ,   13  现场!签证; 【     1【4  暂列金额; ! ?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 《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9.1.【3, ,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 9.《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