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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合同价款调整 ! 》。 9.1  一!般规定 》 —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 》    1  法】律法规?变化; !    2  【工程变更; 【  》   3《  项目特征不【符; — :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    5 — 工程量偏差—;  】   6  计日】工; 》    — 7  物价变化;! —。    《8  暂估价;【 《     9【  不可抗力—;   !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  :11  误期赔偿;!    ! 12  索赔; ! 》    《13  现场签【证; ?   【  14  暂【列,金额;? ?     【。15 ?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 9.1】.5 ?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 ?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