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合?同价款调整
】
:
9.1】 , 一:般规定
!
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 ? 1 法》律法:规变化;
】
,
》2 工程变更;】
】 3 项目特征!不,符;
《
《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 5 工程!量偏差;
】
《 6 》计日工;
】
7 】 物价变化;—
【 8 —暂估:。价;:
,
— 9《 不可抗力;
!
:
》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 11 误—期赔偿;
【。
:
? 12 索赔】;,
— , 13 现场!签证;
【
1【4 暂列金额;
!
?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
《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9.1.【3, ,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
9.《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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