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 合同价款调整
!
》。
9.1 一!般规定
》
—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
》 1 法】律法规?变化;
! 2 【工程变更;
【
》 3《 项目特征不【符;
—
: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 5 — 工程量偏差—;
】 6 计日】工;
》
— 7 物价变化;!
—。 《8 暂估价;【
《
9【 不可抗力—;
!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 :11 误期赔偿;!
! 12 索赔;
!
》 《13 现场签【证;
?
【 14 暂【列,金额;?
?
【。15 ?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
9.1】.5 ?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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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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