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合同价款调》整,
:
,
【。9.1 一般规定!
【
,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 ? 1 法》律法规?变化;
【
》 ,。2 工程变—更;
! , 3 项—目特征不符;—
【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
【 5 工程量偏差!;
《
6】 :计日工;
》。
》 7 物】价变化;
》
】 8 暂估—价;
?
,
:
9 】 不可抗《力;
?
,
《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
《 ?11 ? 误期赔《偿;
《。
】12 索赔;
!
1!3 现场签证;
!。
!14 ? 暂:列金额;
—
— ,。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
9.1.2 】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
9.》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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