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 合同价】。款调整
【
—9.1?。 , 一般规定
【
《
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
《 1 《 法律法规》变化;
—。
:
? , 2 工》程,变,更;
! 3 —项目特征不符;
】
《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 5 工【程量偏差;
】
— 6 计》日工;
】
? 7 物价变】化;
—
》 8 《暂估价?;
?
《 : 9 不—可抗力;
】
?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11 】 误期赔偿》;
—
: 1《2 索《赔;
—
1【3 现场签证;
!
:。
《 14 【。暂列金额;》
【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
《9.1.2 —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
9.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