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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同价款《调整 《 《 9.1  !一般规定 【 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  :1 : 法律法规变化; ! 》   ? 2  工程变更;! 《   《  :3  ?项目特征不符;【 : :     4 】 工程量清单—。缺项; 【   《 , 5  工程量【偏差;?    ! 6  计日工【;   ! , 7  物价—变化;?   】  8  暂—估,价; 《    【 9  《不可:。抗力; 《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11  误【期赔:。偿; 【     1—2  索赔》。; : :。 ,   《  13  现场签!证; —  ?   14》。  暂?列金额; —   —  15 》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 ,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