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合?。同价:款调整
—
,
9.1! , 一般?。。规定
?
,
》
9.1《.,1 :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
1 【 法:。律法规变《化;
【
, ? 2: 工程变》更;
】 , : 3: 项目特征不符】;
》
》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
?。
? , :5 : 工程量偏差;
!
《 6 计日!工;
】 : :7, :物价变化;
】
8】 暂估价;
!
— 9 不可—抗力;
! 10 【。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11!。 误期赔偿—;
:。
【 12 —。索赔;?
— 13— 现场签证;
】
】 1:4 暂列》金,额;
】 ?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
9.1.5 】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 —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