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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同价款?调整
?
》
9》.1 一般规【定
【
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 1 法律!法规变化;》
【 2 工【程,变更;
—
? : 3 》。项目特征不符;【
:
:
4 】 工程量清单缺【项;
】 5 工程!量偏差;
》
?
—6 计日工;【
,
》 : , 7: :。物价变化;
】
》 8 暂估价】;
! 9 不可抗】力;
—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 11 《。 误期赔偿;—。。
】 , 12 《 索赔?;
《
?。 ? 13 现—场签证;
!
14【。 暂列《金额;
—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
?
9.1.—2 :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
9.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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