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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同价:款调整 — , 9.1! , 一般?。。规定 ? , 》 9.1《.,1 :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     1 【 法:。律法规变《化; 【 ,   ? 2:  工程变》更; 】 ,  : 3:  项目特征不符】; 》    》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 ?。  ? ,  :5 : 工程量偏差; ! 《    6  计日!工; 】  :  :7,  :物价变化; 】     8】  暂估价; !    — 9  不可—抗力; !    10 【。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11!。  误期赔偿—; :。   【  12  —。索赔;? —    13—  现场签证; 】    】 1:4  暂列》金,额; 】   ?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 9.1.5 】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 —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