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合同价款—调,整
《
9.!1, 一般规定
】
《
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
1 【 法律法规变化【;
【 2》 工?程变更;
【
:
3— 项目特征不符;!
】 4? , 工程量清》单,缺项:;
?。
5!。 , 工程量《偏,差;
—
? 6 计日】。工;:
《
—7,。 物价变化;
】
》 8》 暂估价;
【
!9 不可抗—。力;
?
?
: ?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11《 , 误期赔偿;—
,
,
—。 12《 索赔;
【
?
》13 现场签【。证;
【
14【 暂列《金额;
》。
?
: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9?.1.3 》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 《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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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