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00-2013 建标库

9  合同价款调整

9.1  一般规定

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  法律法规变化;

    2  工程变更;

    3  项目特征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6  计日工;

    7  物价变化;

    8  暂估价;

    9  不可抗力;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  误期赔偿;

    12  索赔;

    13  现场签证;

    14  暂列金额;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