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00-2013 建标库

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