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94-2011 建标库

7.3      

7.3.1  酒厂应采取防止泄漏的酒液和消防废水排出厂外的措施,并不得排向库区。

7.3.2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储罐区四周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酒液能顺利地流出罐区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2  导液管(沟、道)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

    3  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人工洞白酒库和多层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设置的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50m3

    4  事故存液池应有符合防火要求的排水措施。

7.3.3  含酒液的污水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酒液的污水应采用管道单独排放,不得与其他污水混排。

    2  排放出口应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必须采用暗渠或暗管。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装置出口应设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