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排烟
8.0.1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采用循环热风采暖,严禁采用明火采暖和电热散热器采暖。原料粉碎车间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82℃。
8.0.2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负压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0.3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氨压缩机房及白酒、白兰地酒泵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设施,其事故排风量宜根据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人工洞白酒库事故排风量应根据最大一个洞室的净空间进行计算确定。事故排风系统宜与机械通风系统合用,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
8.0.4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通风管道及设备宜采用气动执行器与调节水阀、风阀配套使用。
8.0.5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通风管道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管道严禁穿越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场所的隔墙。
2 排风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往室外或洞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3 通风管道及设备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4 送风机及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5 送风机及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且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8.0.6 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的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沿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8.0.7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8.0.8 机械排烟系统与机械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8.0.9 厂房、仓库采用自然排烟设施时,排烟口宜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面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或火灾时自动开启的装置。
8.0.10 需要排烟的厂房、仓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当排烟风管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风管宜设置在管井内。
8.0.11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和建筑排烟设计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