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94-2011 建标库

7.2  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

7.2.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高层原料筛选车间、原料制曲车间。

    2  白酒、白兰地灌装、包装车间。

    3  白酒、白兰地成品库。

    4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白酒、白兰地成品库。

7.2.2  下列场所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1  白酒勾兑车间、白兰地勾兑车间。

    2  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

    3  人工洞白酒库。

    4  占地面积大于750m2的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

    5  地下、半地下葡萄酒陈酿库。

    6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

7.2.3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储罐,移动式消防设施不能进行保护或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储罐区,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单罐容量小于500m3的储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7.2.4  白酒、食用酒精金属储罐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储罐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当储罐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水喷雾灭火系统可兼作消防冷却水系统,但该储罐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水喷雾灭火系统灭火和防护冷却的最大者确定。

    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储罐多排布置或储罐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储罐高度小于或等于15m且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枪与移动式水枪相结合的消防冷却系统。

7.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7.2.6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7.2.6的规定。

    2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4MPa;当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

    3  系统的响应时间,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大于45s;当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大于180s。

    4  保护面积应按每个独立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确定。

7.2.7  泡沫灭火系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固定顶、浮顶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7.2.8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或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采用手动操作不能保证5min内将泡沫送入着火罐时,泡沫混合液管道控制阀应能远程控制开启。

7.2.9  消防系统的启动、停止控制设备应具有明显的标识,并应有防误操作保护措施。供水装置停止运行应为手动控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