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4 非平衡保温
C.4.1 非平衡保温设计时,建筑不同朝向非透光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相关性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K*s、K*n——分别为南向、北向外墙的非平衡传热系数[W/(K·m2)];
K*e·w——东西向外墙的平均非平衡传热系数[W/(K·m2)];
x、y——大于1的系数,按式(C.4.1-2)、式(C.4.1-3)计算;
ti——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tse·s、tse·n、tse·e、tse·w——分别为南向、北向、东向、西向外墙的采暖期平均室外综合温度值(℃);
tse·e·w——东向、西向外墙采暖期平均室外综合温度值的平均值(℃)。
注:1 “非平衡保温”是指太阳辐射热作用较大的地区,因太阳热作用随采暖建筑围护结构朝向不同而差异明显,为使不同朝向外墙及屋面传热失热热流密度相等,而对不同朝向外墙及屋面采用了不同的传热系数。
2 “非平衡传热系数Kx”是指采用非平衡保温设计确定的不同朝向非透光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
C.4.2 平均室外综合温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se——平均室外综合温度(℃);
te——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应按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取值;
I——水平或垂直面上的太阳辐射照度平均值(W/m2),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的规定取值;
ρs——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按本规范附录B表B.5的规定取值;
αe——外表面换热系数,应按本规范附录B第B.4节的规定取值。
C.4.3 根据本规范附录C第C.4.1条进行建筑外墙、屋面热工参数的调整验算与设计时,K*s、K*n、K*e·w的最终取值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2.7条和第4.2.1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