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4 ? 防:潮设:计
《
4.4.!1 建筑构造【设计应防止水蒸【。气渗透进入围护【结构内部围护结【构内部不应产生冷】凝
【4.4.2 围护!结,构内:部冷:凝,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要求
!
4.4.3— 建?筑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建筑运行时—的各种工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筑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
,
4.4.》4 建筑围—。护结构?的内表面结露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要【求,
《
4.4.5 !围护:结构防?潮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
,
《 , 1 ? 室内空气湿度【不宜过高;
】
— ,2 ?。地,面、外墙表》面温度不《宜过低;
【
【3 可在》。。围护结构的高温【侧设隔汽层;—。
?
— 4 可采用【具有吸湿、解—湿等调节空气湿度】功能:的,围护结?构材料?;
?
】5, 应合理设—置保温层防止围【护结构内部冷—。凝;
—
? 6 与【。室外雨水或土壤接触!。的围护结构应设置】防水:(潮)层
【
:
4.?4.6 夏热【冬冷长?江中:、下游?。地区、夏热冬暖【沿海地区建》筑的通风口、外窗】应可以开启和关闭】室外或?与室外连通的—空间其顶棚、墙面】、地面应采取—防止返潮《的措施或采用易【于清洗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