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防潮设计
4.4.1 建筑构造设计应防止水蒸气渗透进入围护结构内部,围护结构内部不应产生冷凝。
4.4.2 围护结构内部冷凝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要求。
4.4.3 建筑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建筑运行时的各种工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筑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4 建筑围护结构的内表面结露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要求。
4.4.5 围护结构防潮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室内空气湿度不宜过高;
2 地面、外墙表面温度不宜过低;
3 可在围护结构的高温侧设隔汽层;
4 可采用具有吸湿、解湿等调节空气湿度功能的围护结构材料;
5 应合理设置保温层,防止围护结构内部冷凝;
6 与室外雨水或土壤接触的围护结构应设置防水(潮)层。
4.4.6 夏热冬冷长江中、下游地区、夏热冬暖沿海地区建筑的通风口、外窗应可以开启和关闭。室外或与室外连通的空间,其顶棚、墙面、地面应采取防止返潮的措施或采用易于清洗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