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防热设计
4.3.1 建筑外围护结构应具有抵御夏季室外气温和太阳辐射综合热作用的能力。自然通风房间的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外累年日平均温度最高日的最高温度的差值,以及空调房间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差值应控制在本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4.3.2 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设计必须满足夏季防热要求,寒冷B区建筑设计宜考虑夏季防热要求。
4.3.3 建筑物防热应综合采取有利于防热的建筑总平面布置与形体设计、自然通风、建筑遮阳、围护结构隔热和散热、环境绿化、被动蒸发、淋水降温等措施。
4.3.4 建筑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建筑平面、立面设计和门窗设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避免主要房间受东、西向的日晒。
4.3.5 非透光围护结构(外墙、屋面)应按本规范第6.1节和第6.2节的要求进行隔热设计。
4.3.6 建筑围护结构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屋面宜采用绿化、涂刷隔热涂料、遮阳等隔热措施。
4.3.7 透光围护结构(外窗、透光幕墙、采光顶)隔热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要求。
4.3.8 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外廊、阳台、挑檐等的遮阳作用。建筑物的向阳面,东、西向外窗(透光幕墙),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4.3.9 房间天窗和采光顶应设置建筑遮阳,并宜采取通风和淋水降温措施。
4.3.10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其他夏季炎热的地区,一般房间宜设置电扇调风改善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