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55-2012 建标库

13.3  油漆防腐涂装

13.3.1  油漆防腐涂装可采用涂刷法、手工滚涂法、空气喷涂法和高压无气喷涂法。

13.3.2  钢结构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除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产品说明书对涂装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未作规定时,环境温度宜为5℃~38℃,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钢材表面温度应高于露点温度3℃,且钢材表面温度不应超过40℃;

    2  被施工物体表面不得有凝露;

    3  遇雨、雾、雪、强风天气时应停止露天涂装,应避免在强烈阳光照射下施工;

    4  涂装后4h内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淋雨和沙尘侵袭;

    5  风力超过5级时,室外不宜喷涂作业。

13.3.3  涂料调制应搅拌均匀,应随拌随用,不得随意添加稀释剂。

13.3.4  不同涂层间的施工应有适当的重涂间隔时间,最大及最小重涂间隔时间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应超过最小重涂间隔再施工,超过最大重涂间隔时应按涂料说明书的指导进行施工。

13.3.5  表面除锈处理与涂装的间隔时间宜在4h之内,在车间内作业或湿度较低的晴天不应超过12h。

13.3.6  工地焊接部位的焊缝两侧宜留出暂不涂装的区域,应符合表13.3.6的规定,焊缝及焊缝两侧也可涂装不影响焊接质量的防腐涂料。

表13.3.6  焊缝暂不涂装的区域(mm)

13.3.7  构件油漆补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涂有工厂底漆的构件,因焊接、火焰校正、曝晒和擦伤等造成重新锈蚀或附有白锌盐时,应经表面处理后再按原涂装规定进行补漆;

    2  运输、安装过程的涂层碰损、焊接烧伤等,应根据原涂装规定进行补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