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55-2012 建标库

13.4  金属热喷涂

13.4.1  钢结构金属热喷涂方法可采用气喷涂或电喷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  热喷涂  锌、铝及其合金》GB/T9793的有关规定执行。

13.4.2  钢结构表面处理与热喷涂施工的间隔时间,晴天或湿度不大的气候条件下应在12h以内,雨天、潮湿、有盐雾的气候条件下不应超过2h。

13.4.3  金属热喷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的压缩空气应干燥、洁净;

    2  喷枪与表面宜成直角,喷枪的移动速度应均匀,各喷涂层之间的喷枪方向应相互垂直、交叉覆盖;

    3  一次喷涂厚度宜为25μm~80μm,同一层内各喷涂带间应有1/3的重叠宽度;

    4  当大气温度低于5℃或钢结构表面温度低于露点3℃时,应停止热喷涂操作。

13.4.4  金属热喷涂层的封闭剂或首道封闭油漆施工宜采用涂刷方式施工,施工工艺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