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55-2012 建标库

8.4  矫正和成型

8.4.1  矫正可采用机械矫正、加热矫正、加热与机械联合矫正等方法。

8.4.2  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6℃、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2℃时,不应进行冷矫正和冷弯曲。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时,加热温度应为700℃~800℃,最高温度严禁超过900℃,最低温度不得低于600℃。

8.4.3  当零件采用热加工成型时,可根据材料的含碳量,选择不同的加热温度。加热温度应控制在900℃~1000℃,也可控制在1100℃~1300℃;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温度分别下降到700℃和800℃前,应结束加工;低合金结构钢应自然冷却。

8.4.4  热加工成型温度应均匀,同一构件不应反复进行热加工;温度冷却到200℃~400℃时,严禁捶打、弯曲和成型。

8.4.5  工厂冷成型加工钢管,可采用卷制或压制工艺。

8.4.6  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mm,且不应超过钢材厚度允许负偏差的1/2。

8.4.7  型钢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应符合表8.4.7的规定。

表8.4.7  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mm)

    注:r为曲率半径;f为弯曲矢高;l为弯曲弦长;t为板厚;b为宽度;h为高度。

8.4.8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8的规定。

表8.4.8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mm)

8.4.9  钢管弯曲成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9的规定。

表8.4.9  钢管弯曲成型的允许偏差(mm)

    注:d为钢管直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