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槽
A.1 一般规定
A.1.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
A.1.2 验槽时,现场应具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轻型动力触探记录(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除外)、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
A.1.3 当设计文件对基坑坑底检验有专门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
A.1.4 验槽应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进行,对留置保护土层时其厚度不应超过100mm;槽底应为无扰动的原状土。
A.1.5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出现详勘阶段难以查清的问题时;
2 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地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施工中地基土受严重扰动,天然承载力减弱,需进一步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4 开挖后发现需要增加地基处理或改变基础型式,已有勘察资料不能满足需求时;
5 施工中出现新的岩土工程或工程地质问题,已有勘察资料不能充分判别新情况时。
A.1.6 进行过施工勘察时,验槽时要结合详勘和施工勘察成果进行。
A.1.7 验槽完毕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或异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