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质【量安全监《管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按照—。季度:巡查等要求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结合实际】组织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情况对被污染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管—理、专仓储存、【定向处置《等,闭环管理《、全程?监控措施的情况等 !    《 根:据实际情况政府储备!。粮食年?度监督?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30%】覆盖面不低于—承,储单位数《量的30《%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过的《单位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当年一般—不再重复监督抽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对检验仪器设备【和扦样、检验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 ,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   (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中:。。与质量安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     (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   】  (五)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要求》;  《  : (: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 (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第三十九条 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经监督抽查【人,员,和粮食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粮食:。经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如实记录】原,因经监督抽查人【员2:人以:上签字后归档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应,当包含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情况记录》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增加抽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举报粮食质【。量安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意见、建议【和举报应当按照职】责和:程序及时《。研究、处理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对人按程序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或者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 第四十三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对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情况依法依规纳】入,相关考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