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   ?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质量安全监管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按照季【度巡查等要求—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结合实际组织—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情况对被污染【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管理、专仓储】存、定向处置等【闭,环管理、全》程监控措《施,。的情况?等,     根【据实:。际情:况政府储备粮—食年度监督》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30%覆盖—面不:低于承储《单位数?量的30%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过的【单位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当年一《般不再重复监督抽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对检验仪【器设:备和扦?样、检验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中与质量安—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 !    (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    【 (五)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要求; 【    《 (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   ?  (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经监督抽查》人员和?粮,食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粮【食经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如实记录原!因经:监,督抽查人员》2人以上签字后归】档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应当:包含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情】况记录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增加?抽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举,。报粮食质量》安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意见、!建议和举报应—。当按照职《责和:。程序:及,时研究、处理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对人】按程序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或者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第四十—三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对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情况依?法依规纳入相关【考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