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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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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质【量安:全监管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按】照季度巡查等要【。求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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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结合实《际组织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情况对?被污染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管?理、专仓储存、定向!处置等闭环管理、全!程监控措施的情【况等
】根据实际情况政府储!备粮:食年度监《督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30!%覆盖面不》低于承储单》位数量的30%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过的单位!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当!年一般不再重复监督!。抽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对,检验仪器设》备和扦样、检验【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 (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中与质量】安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
【。(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
【
《 (:五)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要求;《
(【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
(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经监督抽查人员】和,粮食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粮食经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如实记录【原,。因经监督《抽查人?。员2人以《上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应【当包含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情况记》。录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增加抽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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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举报粮—食质量安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意见、!建议和举报应—当按照职责》和程序?及时研究、》处理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对【人按程序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或者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第四十三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对?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情况依法依】规纳入相《关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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