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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九:条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和周边建筑的距】离满足?以下规?定,同时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    ! (一)与居—住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居住建筑的标准执行! 《  :  :(二)?与生产性《工业项目相邻—时,满足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    ! (三)生产—性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类用地内部【建筑间距满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或相应【的,规范标?准     (四!)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仓储建《筑或交通运输类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安全标准 !。第三十条 —。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中关于》非居住类建筑的要求!执行 ? 第三十一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 — , : : 建筑性质》 日照间!距 : , 最小间距 ! 》 【 托儿所、幼儿园】 》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 【。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 】 , ! 学校《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 !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 : ? , 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 ! — 第三?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确定除了】。第三十三条与第【三,十,五条两条所列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        】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2:4米; —        】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18米?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为多【层,。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值【≥13米 —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新区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旧城?为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10米 】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且最小值≥6—米     !。。(五)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非: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非居住建筑控!制 表《3-:5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 ? 】 — 间!朝距向 》 : 朝向】 多!、低:层建筑 【 《高层:建筑 【 , !。 : 长边(正面)! — 短?边(山墙) 】 :。 长边 】 《 短边 】 ! ? 多《 ? 》。 低》 》 层 ! : 》建 ! , ,筑 》 , 长边》 : 《 (正面【) —。 — : : 旧城区《。。0,。.8H 【 新【区1.0《H — ? 且多《层相对≥《10米 】 : 低《层相对≥6米— , : — 《 ?低层相对≥6米【 》 多层【对低层≥8米 【 — 多层相对≥】10米 《 【 , 1】.0H(多) 【 , , , 且≥1!3米 《 《 】 ≥13》米 】 》 》 短边 【 , — (山墙) 【。 !。 》 】。≥ 4.0米(不】开窗) ! ≥ —6.0米(》开窗:) ? ? ! ≥?9.0米 【 《 ≥ 9《.0米 【 ? 【。 《 , 高 【 ?。 层 — 】 建: 【 筑 —。 长边 ! 【 《 — —。南北0.4H—(高)? , 《 《 且:。≥24米 》 》 《东西0.3H(【。高): ? ? 且≥18米! ! 》 ≥短边面宽 】 】 且≥1《3米 ! : , 《 】 —短边: ? , !。 】 《 ,。 》 ≥13米》。 !  —   注1、非居】住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按:100米计算建【。筑高度  】   2、H为两幢!建筑的平均高度 】     3、建】筑面宽大于》20米的均视—。。。为长边;长》边面宽短边面—宽<1.5的均【视,为长边?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 ,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