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节 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九条 《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和周—边建:筑的距离满足以下规!定同时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
— , (一?)与居住《。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居住建筑的标准执行!
— (二)与生产】性工业项目》相邻时满足》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
《 , (三》)生产性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类用地内部】建筑:间距满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或相应】的规范标准
【 (四)【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仓储建《筑或交通运输类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安全标准【
第三十》条,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中关于非》居,住类建?筑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
—
【 建《。筑性质
】。 日照间距
! 最?小,间距
?
:
:
,
【 托儿所、》幼儿园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 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
— :
》
》 学校—
》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
!
》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
《
》 :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
【
》第三十二条》 , 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确定除《。了第三十三条与第】三十五条两条所列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 》 :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2?4米:;
《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1《8米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为多层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值≥1》3,。米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新区《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旧城为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10米
— ,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且最小值≥6米【。。。
】(五)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 !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非居住?建筑控制《;,
: 【。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非居住建筑控【制
表《3-5?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
】 ?
: ?。
【 , ? 间?朝距向?
: , — 朝向
— 多、【低层:建筑
《 : 高层建【筑
? 《
】 长【边(正面)
—
, 《 短边(山—墙)
《 长边
!
》。 ,。 短边
!
》
】。 多
《。 《 : 《低
! , 层
《 — 建
【 筑【
】长边
! : (正面)
】
—
《 旧城区0.8!H
! 新区1.—0H
》 , 》。 且多层相对—≥10?米
【 : , ,低层相对≥6米【。
!
,。 : : ,。 低层相对≥6米】
》 : 多层》对低层≥8米
【
!多层相对≥1—。0米
?
, 《
— 1.0H(!多)
》 : 《 且:≥13米
》
《
》。 : ≥13米】
: 《。
—
短!边
【 : (山墙)—
? :
】 ,。
?
— ≥ 4.0米【。。(不:开窗)
《。
【 ≥ 6》.0米(开窗)【
》
【 ≥9—.0米
【 ≥ 9【.0米
】
》
! 高
— — 层
! , 建
【 ? 筑
—
: , 长》。边
? , 《 ,
,
—
【 南?北0.4H》(高)
】 且≥2】4米
【 》东西0.3H(高)!
: , : , 《且≥18米
!
》
【≥短边面宽
】 《 ?且≥13《米
《。
【 ?。
?
》
— 短:边
—。
》 》。
!
》。 , ≥13米
】
!
? : 注1《、,非居住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按1》00米计算》建筑高度
— :。 2、H为】两幢建筑的平均【高,度
— 3、建筑面—宽,大于20米的均【视为长边;》长边:面宽短边面宽<1.!5的均视为长—边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
《。 :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