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四条 居住建筑】(含:公寓:)之间的《间距除满《足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外—。还应分别符合—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表3-1《的规定
》 —设置围墙后域位【。于,城,市,规划所控制的—风景区周边》。时,则
!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
表3-1
—。
—。
《
!
【
】
: — 多低层居住平行】布置:时
!
— , 长边《(正面)
】 短边(山墙!)
? , : ,
: :
】 ,
! 》
! ,。 长:边,(正面)《
: 》 旧城区1.0H】
《 , 新区【。 ,1.15H
】 》 :(安置房《、公租房、廉—租房1.《0H)且
! 《 低层相对》。≥7米
— 【。多层对多《、低层≥13米【
? , ?
!
,
!
, 》
—。
》 《
—
— 《
】 —
,
, ? 短边【(山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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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6米
?
【 】
》 :
【
【
】
,
【
! —多低层?。。居住:垂直布置时
】 , ,。
— 当!建,筑山墙宽度≤16米!时
?
【
】 旧城区《0.7H《
《 》 新区 0》。.8H
》 , — 且其最小值≥9】。米
:。
!(当:低层在南侧时其最小!值≥7米)》
【
?。 《
》
《
》
《 当建筑山】墙宽度>1》6米时
】 ? —按平行布置时的多】低,层建筑间《距标准执行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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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注H南侧建筑高【度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
多层和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第《二十六?。条 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表3【-,2、3-3的规【。。。定
?表3-?2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
,
】
:
》 布置形式及所】处情况
【。 , 间距》标准
! ,示意图?
《
!
? 当且仅【当,高层居住《与高层?居住东西《向布置(或》如右:图东西向呈一—定角度)且短边【相,对相对的《面皆为无开窗情况】或虽开窗但为—无采光要求的厨卫】、楼梯间《等情况时
【
! 新】区东西向间》距≥20米且≥B
!
】 旧城区东西】向,间距≥13米且【≥0.8B》
? 》
》
【
】
【
》 ?
! , 除以上情!况以外的间》。。距
:
】
: 》 如《有采光?要求的卧室、客厅等!临此相?对的:。短边:则,按如下标《准执行
! 旧城区!≥0.45》H且最小间距≥2】4米
! 新—区≥0.5H且最】小,间距≥27米
! —
】
!
?
】 注1、《H南侧建筑高—度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
2、!B高层居住建筑短】边外:。轮廓线投影边—长(飘?窗不计入)
【 ? 3、10》0米以内建筑按照上!述标准?控制100》米以上按每》增加3米高度—增加1?米间距计
—表3-?3 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
—。
》
《
—
》
—。 : 高层
—
— 示意图
!
! 》 :
: : :
—
, ? :。 :。 高:层(中)居》住位于多《低层:居住东、西、北【三侧
!
! 且与多低层】居住:长边相对时
【 —旧城区≥1.0H】(,多):
【 新区≥1.】15H(《多)
?
【 且最小间距≥1!8米
《 《
—
【
》
!
— 【 且与多低层居住短!边相对时
! ?。
? ? ?。 , 间距≥13米【
》
—
【。
—
【 》
《 , 高层!居住位于多低层居】住南侧?
!
】 且?与多:低层居住长边—或短边相对时
】 旧城】区≥0.45—H(高)且≥—24米
】 : , 新区≥0.5】H(高?)且≥?27米
— 》
【
】
【 注1—、H(多)多—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
【 2、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多低》。层建筑长边与高【层建筑平《行时控制;》
,
? ?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多—低层:。建筑山?墙与高层建筑平行时!控制:。
3、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时其最?小,间距按?多低层建筑长边与】高层建筑平行时控制!
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须作》。日照分析如日—照分析计算出的【间,距与以上《规定间距有》不同的?情况: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二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含公寓》)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 》 (二)非居住【建筑(第35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的—控制
《 》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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