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第二十《四条 ? 居:。住建筑(含公寓)】之间的间距除满【足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外,还应分别符合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 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表3?-1:的规定
— 设置【。围墙后域《位于城市规划所【控,制的风?景区周边时》则
《 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表【3-:1
》
】
】。
】
【
? ? 多低》层居住?平行布置时
! :
! 长边(正—面)
— 《短边(?山,墙)
—
》
! ?
! ?。
《 》 长边(》正,面)
】 旧城区》1,.0H
— ? : 新区 1.1】5,H
? 《 (安置房、!公租房?、廉租房1.—0H)且
! 《 低:。层相对≥7》米
【。 多》层对多、低层≥【13米
】 :
:
: ,
】 《
! ? ,
】 :
【
】
【
》
— 《 短边(山墙】)
?
!
【 【 ,
? 《
》 , ≥6米
! !
】
》
》。
—
】
《。 , !
— ?。 多低层居住垂【直布置时
》
《 :
》 《 当建》筑山墙宽度≤16】米时
?
, :
】。 》。 旧城区0.7H
!
【 :新区 ?。0.8H《
? ? 且其—最小值≥9米—
,
!(,当低层在南侧—时其:最小值≥7米)
! —
—
—
!
— 当建筑山墙宽度】>,。16米时
— 《。 《 ? 按:平行:布置时的多》低层建?筑间距?标,准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注H:南侧建筑高度—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多】层和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第二十六】条 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表3-2、3【-3的规《定
表3》-2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
】
— 布置形式【及,所处情况
! , 间距标准
】 《 示意图
!
!
,。 》 当且仅《当高层居住与—高层居住《东西向布《置(或如右图东西】向呈一定角度)【且短边相《对相对的《面皆为无开窗情况】或虽开窗但为无采】光要求的《厨,卫、楼梯间等情况】时
!
— 新—区,东西向?间距≥20》米且≥B《
! ?旧城区?。东西向?间,距≥13米》且,≥0.8B
—
【
!
】
【
】。
!
】。 除以?上情况以外的间【距
— ?。
】 ?。。如有:采,光要求的卧室、客】厅等临此相对的短】边则按如下标—准执行
— 》 旧城—区,≥0.?45H且《最,小间距≥24—米,
: 【。 新区≥0.】5H且最小》间距≥?。27米
】 —
【。
!
【 注1、H】南侧建筑高》度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 :。 : 2、B高层居住!建筑短边外轮廓线】投影边长(飘窗不计!入)
?
: : 3:、100米以内建】筑按照上述标—准控制1《00米以上按每增加!3米高度增加1【米间距计
》
表3?-3 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
》。
】 —
】
【。 高层
! 示意图
】
【
】 》
】 ?
】 , 高层(《中):。居住位于多低层【居住东、西、北三侧!。
?。 : ,
《
!且与多?低层居住《长边相对时
! 旧》。城区≥1.0H(】多)
《 【。 新区≥1.—15H(《多)
》 , 且最小!间距≥18米
【
【
,
, —。
—
【
》
《
— ?且与多低《层居住短边》相对时
—
】 《 间距—≥1:3,米
》 《
【
?
》
!
! , , 高层居】住位于多低层居住】南侧
》 —
! 且:与多低层居住—长边或短边相对时
!。
《 旧《城区:≥0.45》H(高)且≥24米!
《 新区】≥0.5H(高【)且≥2《7米
!。
:
:
【 :。
《
?
注1!、H(多)多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
》 —2、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多低层!建筑长边与》高层建?筑平行时《控制;
】 》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多低:层建筑山墙与—高层建筑平》行时控制
! 3、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时其】最小:间距按多低层—建筑长边与高层建筑!平,行时控制
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须—。作日照?分析如日照分析计】算出的间距》与以上?规定:间距有不《同的情况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二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含公《寓)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第3》5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的控制
】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