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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置标准合理布局、建!设、完善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  ?   ?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国家】环境卫生设施标【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设施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 ,  :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 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闭、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改变其功能】 《  :  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发展【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    临街单【位的卫生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