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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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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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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置标准合理!布局、建设、完善】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 》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国》家环境卫生设施标】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 : :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设《。施,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 , ,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闭《、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改变其!功,能
》 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 ,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发展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 临街单》位的卫?生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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