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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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置标准合理布局】、建设、完善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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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国家环境卫生设施标!。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 : ?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设施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 :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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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闭、【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改变其功!能
》 ? 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发展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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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单位!的卫生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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