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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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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置标准合理!布局、?建设、完善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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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国家环境卫生设【施标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设施【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 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闭、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改变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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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发展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 临《街单位的卫生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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