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置【标准合理布局、建】。设、完善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 , 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国家环境卫生!。设施:标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 》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设》施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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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 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闭,、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改变》其功能
】 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发—展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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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街单—位的卫生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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