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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 ,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置标准》合理布局、建设、】完善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     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国家环《境卫:生设施标《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设施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闭、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改变其功能 —     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发展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 , ,   ?临街单位的卫生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