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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 《 第一—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 第十八条》 建(构)筑物应】。当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色【彩、:材质;  】  : (二)在外墙【上开:门、开窗或者变更】形式、位置等—改变外墙形态;【   —  (三)搭建建】(构)筑《物 : 第十九条 拆!除、改建、装饰【装修下列建(—构)筑物应》当,通过听证《会,、讨论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  (一《)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   】  (二)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建:(,构)筑物; 】。 ,  :  :(三)?历史保护和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 》 , ,  前款《建,。(构)筑物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设置标志!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出现污渍—、破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上涂写、—刻画 —   ?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重要景观街道、主】干道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照【明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安装景观!照明设施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     设—计、安装景观—照明设施《应当实施《节能、绿色环保措】施防止光污染 【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